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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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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内政部 (88) 台内移字第 8878641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66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内政部 (89) 台内移字第 8981819 号令修正发布第 27、37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三日
行政院 (90) 台内移字第 9081603 号令修正发布第 8-1、8-2、26、43、45、62~64 条条文;并删除第 6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30004539号令
修正发布第 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26259号令
修正发布第 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35713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41 条;施行日期,由内政部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35716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28409号令
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姊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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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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