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 (88) 台內移字第 8878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 (89) 台內移字第 8981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37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行政院 (90) 台內移字第 90816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8-2、26、43、45、62~64 條條文;並刪除第 65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30004539號令修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26259號令修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1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6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28409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