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统计通报106年第22周 (中华民国)

内政统计通报 106年第22周
作者:中华民国内政部统计处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
2017年于中华民国

内政部统计处 106年6月3日 \ 105年离婚者半数婚龄未满8年

◎我国105年离婚对数(按发生日期统计)计5万3,850对,较104年增加402对(+0.8%)。以近10年观察,101年以前离婚对数每年均高于5万5千对,102年起降至5万4千对以下,105年离婚对数仍较96年减少4,560对。

◎105年离婚对数占有偶对数比率为10.1‰,其中以中外联姻之20.9‰较高,为夫妻皆本国籍者(9.0‰)之2.3倍;若与96年比较,无论中外联姻或本国籍者,离婚对数占有偶对数比率皆呈下降,并以中外联姻下降7.3个千分点较多。

◎105年离婚者之婚龄中位数为7.8年,即半数离婚者婚龄未满8年,其中以结婚未满5年者占33.6%最多,5至9年者占20.7%居次,其后随婚龄增加而递减。

一、我国离婚对数

(一)105年离婚对数(按发生日期统计)计5万3,850对,较104年增加402对(+0.75%);平均每日离婚对数为147.53对,较104年平均每日增加1.10对,惟较96年大幅减少12.49对。

(二)观察近10年(96年至105年)离婚状况,呈波动缓减趋势,96-101年平均每年离婚5万7千馀对,102-105年降至5万3千馀对,以96年5万8,410对最高,103年离婚5万3,144对最低。

二、离婚对数占有偶对数比率

(一)105年离婚对数占有偶对数比率为10.13‰,其中离婚夫妻双方均原为本国籍者8.98‰,明显低于中外联姻者之20.90‰(其中与大陆港澳地区联姻者为18.12‰,与东南亚联姻者为26.24‰)。

(二)观察近10年变化,离婚对数占有偶对数比率由96年11.28‰降至105年10.13‰,以夫妻一方原为大陆港澳地区者由25.70‰波动下降至18.12‰,减幅7.57个千分点较大;夫妻一方原为东南亚国籍者则由31.16‰降至26.24‰,减幅4.91个千分点;夫妻双方均原为本国籍者由9.90‰微降至8.98‰,减幅0.92个千分点。

三、离婚者按婚龄统计

(一)105年5万3,850对离婚者中,以结婚未满5年者1万8,098对占33.61%最多,5~9年者1万1,124对占20.66%次多,婚龄10年以上者则随著年数渐增而离婚对数渐减。

(二)105年离婚者之婚龄中位数为7.82年,即离婚者有半数之婚龄未满8年,较104年略减0.222周年,10年来互有起伏,较96年增加0.48年。

(三)比较近10年离婚者婚龄结构,105年婚龄未满5年及10年以上离婚者比重分别较96年增加2.82个及2.86个千分点,主要系离婚夫妻均为本国籍且婚龄未满5年者增加9.39个百分点,而中外联姻且婚龄10年以上者大幅增加38.06个百分点所致;另本国籍及中外联姻婚龄5~9年者离婚对数均下降,致该婚龄离婚者比重下降5.69个百分点。

Annual Divorce rate in Taiwan Annual Divorce Rate in Taiwan (contin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