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統計通報106年第22週 (中華民國)
內政統計通報 106年第22週 作者: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處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 2017年於中華民國 |
內政部統計處 106年6月3日 \ 105年離婚者半數婚齡未滿8年
◎我國105年離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5萬3,850對,較104年增加402對(+0.8%)。以近10年觀察,101年以前離婚對數每年均高於5萬5千對,102年起降至5萬4千對以下,105年離婚對數仍較96年減少4,560對。
◎105年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為10.1‰,其中以中外聯姻之20.9‰較高,為夫妻皆本國籍者(9.0‰)之2.3倍;若與96年比較,無論中外聯姻或本國籍者,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皆呈下降,並以中外聯姻下降7.3個千分點較多。
◎105年離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7.8年,即半數離婚者婚齡未滿8年,其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3.6%最多,5至9年者占20.7%居次,其後隨婚齡增加而遞減。
一、我國離婚對數
(一)105年離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5萬3,850對,較104年增加402對(+0.75%);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7.53對,較104年平均每日增加1.10對,惟較96年大幅減少12.49對。
(二)觀察近10年(96年至105年)離婚狀況,呈波動緩減趨勢,96-101年平均每年離婚5萬7千餘對,102-105年降至5萬3千餘對,以96年5萬8,410對最高,103年離婚5萬3,144對最低。
二、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
(一)105年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為10.13‰,其中離婚夫妻雙方均原為本國籍者8.98‰,明顯低於中外聯姻者之20.90‰(其中與大陸港澳地區聯姻者為18.12‰,與東南亞聯姻者為26.24‰)。
(二)觀察近10年變化,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由96年11.28‰降至105年10.13‰,以夫妻一方原為大陸港澳地區者由25.70‰波動下降至18.12‰,減幅7.57個千分點較大;夫妻一方原為東南亞國籍者則由31.16‰降至26.24‰,減幅4.91個千分點;夫妻雙方均原為本國籍者由9.90‰微降至8.98‰,減幅0.92個千分點。
三、離婚者按婚齡統計
(一)105年5萬3,850對離婚者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1萬8,098對占33.61%最多,5~9年者1萬1,124對占20.66%次多,婚齡10年以上者則隨著年數漸增而離婚對數漸減。
(二)105年離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7.82年,即離婚者有半數之婚齡未滿8年,較104年略減0.222週年,10年來互有起伏,較96年增加0.48年。
(三)比較近10年離婚者婚齡結構,105年婚齡未滿5年及10年以上離婚者比重分別較96年增加2.82個及2.86個千分點,主要係離婚夫妻均為本國籍且婚齡未滿5年者增加9.39個百分點,而中外聯姻且婚齡10年以上者大幅增加38.06個百分點所致;另本國籍及中外聯姻婚齡5~9年者離婚對數均下降,致該婚齡離婚者比重下降5.69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