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国家公园署组织法
内政部国家公园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21号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
第一条
- 内政部为办理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及海岸管理业务,特设国家公园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政策之规划、管理及推动。
- 二、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范围之选定、划定、变更及废止。
- 三、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之游憩管理、解说教育、环境景观风貌、设施维护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 四、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内自然与人文资产之调查、研究、审核、督导及推动。
- 五、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内资源保育、经营管理之国际交流、合作、宣导之规划及推动。
- 六、结合在地社区居民、原住民与国内民间团体参与永续共荣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 七、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提供国内外生物科学(技)研究基地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 八、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作为环境伦理、全龄环境教育之规划及推动。
- 九、其他有关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及海岸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国家公园管理处及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处。
- 前项位于原住民族地区之管理处,其预算员额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于六分之一。但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