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21號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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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