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4年10月5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10月5日 1995年10月20日 公布于民国84年10月2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8197 号令 |
废止,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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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六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建筑政策发展与建筑法规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 二、关于建筑使用及防灾之研究发展事项。
- 三、关于建筑工程品质及安全之研究发展事项。
- 四、关于建筑构造及结构工程之研究发展事项。
- 五、关于建筑生产及营造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 六、关于建筑环境控制及节约能源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 七、关于建筑设备及材料之研究发展事项。
- 八、关于各国建筑管理制度与建筑技术之引进与研究发展事项。
- 九、辅导民间成立办理建筑相关检验测试及第三款至第七款具自偿性、技术性、服务性等业务之专责机构事项。
- 十、关于其他先进建筑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 本所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 一、综合规划组。
- 二、安全防灾组。
- 三、工程技术组。
- 四、环境控制组。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职权)
-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研考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及职权)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长得由简任研究员兼任;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研究员八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八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研究员八人至十六人,专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四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编制)
-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编制)
-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职务适用职系)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