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4年10月5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10月5日
1995年10月20日
公布于民国84年10月2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8197 号令
废止,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法

中华民国 84 年 10 月 5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8197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0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六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建筑政策发展与建筑法规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建筑使用及防灾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建筑工程品质及安全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建筑构造及结构工程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建筑生产及营造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关于建筑环境控制及节约能源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关于建筑设备及材料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关于各国建筑管理制度与建筑技术之引进与研究发展事项。
  九、辅导民间成立办理建筑相关检验测试及第三款至第七款具自偿性、技术性、服务性等业务之专责机构事项。
  十、关于其他先进建筑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本所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综合规划组。
  二、安全防灾组。
  三、工程技术组。
  四、环境控制组。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职权)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研考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长得由简任研究员兼任;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研究员八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八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研究员八人至十六人,专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四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编制)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编制)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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