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处务规程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8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8月30日
2013年8月30日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30 日发布内政部台内人字第1020295588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3条;自中华民国102年9月1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所长和副所长职责)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所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

二、安全防灾组。

三、工程技术组。

四、环境控制组。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主计室。

第 5 条(综合规划组)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建筑计画与居住环境品质之综合研究及建议。

二、建筑经济与建筑文化之研究及建议。

三、建筑研究科技计画与年度研究计画之规划、审议、评估及推广。

四、各国建筑管理法令制度之引进、国际建筑研究组织之合作及交流。

五、建筑人因工学之试验研究及检测验证。

六、国内外建筑图书、文献、资讯之搜集、整理及服务。

七、建筑研究资讯技术之规划、建立、维护及推广。

八、民间成立办理建筑研究相关业务专责机构之推动及辅导。

九、其他有关建筑研究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安全防灾组)

安全防灾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建筑公共安全与都市防灾法规之研究及建议。

二、建筑公共安全与都市防灾之调查、研究及建议。

三、各国建筑公共安全与都市防灾技术之引进及研究。

四、建筑施工与山坡地建筑灾害问题之调查、分析研究及建议。

五、都市与建筑灾害之应变、安全评鉴及复原重建之研究、建议。

六、建筑物火灾问题之调查、分析、研究及建议。

七、建筑防火构造、烟控、避难逃生、防火管理之研究及建议。

八、建筑防火之试验研究及检测验证。

九、其他有关建筑安全防灾、防火研究事项。

第 7 条(工程技术组)

工程技术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建筑工程技术相关法规之研究及建议。

二、建筑工程品质与施工管理之调查、研究及建议。

三、建筑结构与耐震技术之调查、研究及建议。

四、建筑构造与营造技术之调查、研究及建议。

五、建筑材料与构件之研究及建议。

六、建筑生产自动化、合理化之调查、研究及推动。

七、建筑智慧化技术之研究及建议。

八、建筑工程先进技术之开发、引进及推动。

九、建筑材料与建筑结构之试验研究及检测验证。

十、其他有关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事项。

第 8 条(环境控制组)

环境控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建筑环境控制管理制度及法规之研究及建议。

二、住宅与各类建筑环境计画之分析及研究。

三、居住环境资料之调查、分析及研究。

四、各国绿建筑先进技术之引进及建议。

五、绿建筑节约能源技术之研究及建议。

六、建筑环境设备之维护与管理技术之研究及建议。

七、建筑环境永续发展之研究及建议。

八、建筑物整体环境性能与使用行为之研究及建议。

九、建筑性能之试验研究及检测验证。

十、其他有关建筑环境控制研究事项。

第 9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报及议事之处理。

二、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

三、文书、档案、印信、出纳、财物、营缮及采购管理。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项。

第 11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分层负责)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3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