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草案 (民国100年)

第 一 条 (隶属关系和目的)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内务行政业务,特设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 二 条(掌理事项)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规划、推动及选政相关法规之研拟、解释;地方自治、政党、政治献金与游说制度之规划、推动及法规之研拟、解释。

二、户籍行政、国籍行政与人口政策之规划、推动及法规之研拟、解释。

三、土地、平均地权政策与制度之规划、推动及法规之研拟、解释。

四、宗教辅导、殡葬管理、国家礼制、祭祀公业与神明会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法规之研拟、解释。

五、人民团体、合作事业辅导政策之规划、推动及法规之研拟、解释。

六、内政业务资讯服务政策与制度之规划、推动及资讯通讯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导。

七、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与运输任务之执行及支援。

八、全国建筑研究发展之规划、推动。

九、办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学术、培养警察人才之规划、推动。

十、所属机关办理警政、国土管理、灾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国(境)与移民事务之指导及监督。


第 三 条(首长及副首长)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 四 条 (主任秘书)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五 条(所属机关)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警政署:规划与执行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执行警察任务等事项。

二、国土管理署:规划与执行国土规划、利用及管理等事项。

三、灾害防救及消防署:规划与执行全国灾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消防机关,执行灾害防救任务等事项。

四、役政署:规划与执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务等事项。

五、移民署:规划与执行有关入出国(境)及移民事务等事项。


第 六 条(员额编制)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七 条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