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草案 (民國100年)
第 一 條 (隸屬關係和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掌理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地方自治、政黨、政治獻金與遊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二、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三、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四、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五、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六、內政業務資訊服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導。
七、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任務之執行及支援。
八、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
九、辦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之規劃、推動。
十、所屬機關辦理警政、國土管理、災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國(境)與移民事務之指導及監督。
第 三 條(首長及副首長)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主任秘書)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所屬機關)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規劃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等事項。
二、國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規劃與執行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事項。
四、役政署:規劃與執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等事項。
五、移民署:規劃與執行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務等事項。
第 六 條(員額編制)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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