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组织条例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31日 200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21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90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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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掌理下列事项:
- 一、原台湾省政府所属移拨中央各部会之机关、事业机构及特定国营事业机构安全警卫之派遣。
- 二、驻在单位财产与设备危害之防止、秩序维护及员工安全之保护事项。
- 三、驻在单位员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刑事案件之协助调查事项。
- 四、违反工矿法令之协助取缔事项。
- 五、驻在单位交办之查缉事项。
- 六、其他经内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维护事项。
- 本总队于协助各派驻机关(构)执行其主管业务时,并受有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之设置)
- 本总队设二科、二室及一中心,分别办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总队长、副总队长之职权)
- 本总队置总队长一人,警监,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总队长一人,警正或警监,襄助队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
- 本总队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督察长一人,科长二人,主任二人,秘书一人,均警正;科员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督察员四人,警佐或警正;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总队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总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队、分队、小队之设置)
- 本总队设六队,各队均冠以队次,队设分队、小队。置队长六人,副队长六人,均警正;警务员六人,分队长二十人,小队长九十五人,警务佐六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员八百六十七人,警佐;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职务职系)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 本条例所列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保安警察总队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条例所列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经费)
- 本总队总队部及第四队经费由中央负担,其他各队经费由驻在机构分(负)担。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总队办事细则,由本总队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