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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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三号
——2024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3日下午对关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关税法,应当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授权国务院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情形中增加“科技创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违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2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调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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