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四川、福建、青海、山西、吉林、湖南六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到北京、江西、福建实地调研,并通过远程视频连线西藏、新疆、黑龙江艰苦边远地区一线部队官兵开展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军人和军人家属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还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立法工作专班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应突出军人特殊地位和职责使命,建议专章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总则有关内容基础上,增加“军人地位”一章,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人民军队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具体职责使命。同时,对军人政治权利、军队官兵一致、军人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

二、草案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体制及有关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有关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三、草案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负担机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经费负担机制,突出中央财政的主要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实行中央财政负担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支持作出总体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五、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将荣誉视为生命,建议进一步完善军人荣誉激励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国家鼓励军人崇尚荣誉,自觉维护和珍惜荣誉。二是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牺牲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四是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现有政策做法,在荣誉维护一章中明确表彰方式、强化媒体责任、扩大礼遇对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二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走访慰问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地方人民政府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七、草案对军人及军人家属探亲休假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军人家属探亲的有关费用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八、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本法中对女军人特殊权益保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九、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官兵提出,军人家属享受优待常常需要证明军人家属身份,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人家属凭相关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服务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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