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预算管理,建议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明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起来是最好的保护,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动在利用中加强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取得文物和依法流通的方式作了规定。对有关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来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考虑到对修改方案尚未形成共识,修改条件还不够成熟,建议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基础性制度、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明确国有博物馆的权利等提出意见建议。文物是我国悠久历史、光辉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宝贵实物见证。当前,文物保护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必须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创新方式途径,提高保护水平,真正让文物活起来,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让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浸润和滋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可在下一步制定配套规定时进一步明确细化;有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深入研究,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本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及时制定修改文物认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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