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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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4日下午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預算管理,建議按照目前的實際做法,明確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於文物保護事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委員、列席人員提出,對不可移動文物,利用起來是最好的保護,應當堅持以用促保,推動在利用中加強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對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取得文物和依法流通的方式作了規定。對有關內容,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修改,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刪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規定來源於現行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考慮到對修改方案尚未形成共識,修改條件還不夠成熟,建議對現行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有關內容不作修改。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文物保護基礎性制度、推動文物活化利用、明確國有博物館的權利等提出意見建議。文物是我國悠久歷史、光輝燦爛文化和光榮革命傳統的寶貴實物見證。當前,文物保護工作還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必須秉持敬畏歷史、熱愛文化之心,堅持保護第一,創新方式途徑,提高保護水平,真正讓文物活起來,讓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為一體,讓人民群眾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薰陶、浸潤和滋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建議涉及的問題,有的可在下一步制定配套規定時進一步明確細化;有的屬於工作中的問題,需要不斷改進;有的還需要在實踐中深入研究,繼續探索,逐步完善。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貫徹落實憲法、民法典和本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及時制定修改文物認定有關行政法規和其他配套規定,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時,要加強法律解讀和宣傳引導,推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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