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年度考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等次。”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应当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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