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監察官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監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監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年度考核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等次。」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專家、社會公眾提出,應當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年度考核結果等次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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