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五号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青海、西藏、甘肃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统计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将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

二、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统计工作和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的规定。

三、修正草案第三条对统计监督制度体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明确统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中的“统计监督应当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在第二款中将“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的内容。

四、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

五、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强化信息共享能够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增强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六、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义务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电子统计台账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电子统计台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的规定。

七、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比现行规定增幅过高,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建议适当降低罚款数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罚款数额调整为“五万元以下”。

八、修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关信用惩戒的范围、方式和救济措施等,宜由社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统一规定,建议本法对此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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