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2007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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