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2007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批准、通過、開始施行)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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