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德黑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