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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