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一号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附:

  1. 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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