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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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胡錦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簽署的《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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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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