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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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 |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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