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晨
2022年10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 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栗战书委员长出席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并讲话,对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明确要求。法律颁布实施仅一年多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于今年6月至9月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目的是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见效。

此次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吉炳轩、武维华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和财经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29人组成。6月2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情况的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7月至9月,4个检查小组分别赴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北、宁夏、新疆等7省(区)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辽宁、浙江、福建、江西、海南、重庆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会同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273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执法检查重点开展了专题调研。9月26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讨论报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总共到22个地市、42个县、51个村开展实地检查,并在5个县的7个村开展随机抽查,深入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编辑

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把法律确定的重大原则、重要制度、重点要求落实到“三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紧扣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的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法律规定,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全面振兴乡村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条、第9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得到落实,初步建立起各级党委农办牵头抓、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乡村振兴部门具体抓、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第70条规定,国务院今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情况,江苏省政府去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目前,全国有15个省区市制定了与法律相配套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福建省在条例中设立“数字乡村”一章,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地和委托检查的省区市均按照第68条、第71条相关规定,通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第58条、第61条、第62条、第65条、第66条有关要求,加强乡村振兴投入保障,今年安排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24160.28亿元,同比增长9.3%;明确“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达到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且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或达到土地出让收入10%以上的要求;发挥农业领域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办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涉农贷款余额4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今年1至7月,农业保险为1.2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02万亿元,支付赔款402.9亿元,同比增长14.2%。各地各部门通过依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推进乡村振兴责任有效落实。

(二)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8条、第13条有关规定,坚持将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安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2021年全国粮食总产量13657亿斤,猪牛羊禽肉产量8887万吨,今年南方高温干旱造成4639万亩农作物受灾,安徽、江苏、湖北、江西等地加强抗旱保苗,确保秋粮稳产增产。落实第14条、第15条规定,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9亿亩,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6%,按照第16条、第18条相关要求,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1.5%,小麦、玉米、水稻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达到97%、90%和85%,黑龙江省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1.1亿亩、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豆)5739万亩,安徽省不断优化稻麦品种结构,2021年全省专用小麦种植面积占比74.3%、优质水稻占比6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推动棉花种植向优势产区集中,棉花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89.5%。贯彻第19条相关规定,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建设1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30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遴选推介1199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100个乡村旅游重点镇(乡)、1442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浙江省余村和安徽省西递村入选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最佳旅游乡村”;山西省大力发展“特优”农业产业,构建中粮南果北肉东药材西干果的农业产业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培育葡萄酒、枸杞等优势产业,目前全区酿酒葡萄种植面积达到52.5万亩、占全国种植面积的1/3,年产葡萄酒1.3亿瓶,枸杞鲜果产量30万吨,占全国枸杞鲜果总产量的55%。各地各部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乡村特色产业体系,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三)扎实推进乡村共同富裕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1条规定,健全完善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由2017年的13432元增长到2021年的18931元,2021年全国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6.4个百分点,浙江省实施居民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计划,积极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落实第5条、第12条、第42条、第46条相关规定,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目前全国共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万个,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亿人,核实农村土地资源面积65.5亿亩,农村集体账面资产8.2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7万亿元,2021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总收入6684.9亿元,向成员分红748.4亿元。落实第55条、第57条相关规定,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制定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应对疫情冲击,实施社保费缓缴、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等帮扶政策措施;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2021年底被欠薪农民工比重为0.18%,处于历史最低水平。

落实第59条规定,将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脱贫户增收作为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的关键举措,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比例超过50%,832个脱贫县编制实施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重庆市帮扶产业覆盖90%以上脱贫户,原有的到户帮扶措施正在向促进脱贫地区产业整体发展转变。延续优化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截至2021年底,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超过3000万人。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不断向前迈进。

(四)强化乡村振兴人才保障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4条规定,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立足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产业带头人、农村教育、科研、医疗、经营管理、社会服务等不同类型人才的功能定位和特点作用,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激励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落实第25条规定,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乡村教师、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措施,制定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和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激励政策,5.9万人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高级职称,3.2万人通过单独划线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第26条、第27条相关要求,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启动编制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术标准,将150家涉农职业院校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70所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建立1482个职业培训机构,2021年中央财政投入23亿元培育高素质农民78万人,其中农村种养加能手31.9万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32.4万人、返乡创业带头人3.2万人、乡村社会服务人才4.2万人。健全完善第28条规定的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交流机制,截至2021年底,全国返乡创业人员数量累计达1120万人,实施“神农英才”计划,培养农业科技领军和青年人才,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科技支农服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先后有12批206名福建援宁挂职干部、3800多名支教支医支农及西部计划志愿者投身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各地各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参与乡村振兴的激励机制,为全面振兴乡村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目前全国累计建成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57.5万个,湖北省建立112个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1336个文明实践所,开展理论宣讲、政策解读、价值培育、移风易俗等文明实践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下乡进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辽宁省、江西省推进村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文化惠民活动,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落实第32条规定,加大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目前共认定黑龙江宁安响水稻作、山西阳城桑蚕文化系统等138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18项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脱贫地区建设非遗工坊1400多家,在带动脱贫户就业的同时,推动农村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目前已将487个村列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6819个村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建成606个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单馆,在江苏吴中、浙江兰溪、安徽绩溪等40个县市区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贯彻落实第33条关于繁荣农村文化市场的规定,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剪纸、漆器、木雕、篆刻等25个地市级以上传统工艺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振兴乡村传统工艺的同时,支持文化产业机构深入乡村对接帮扶、投资兴业。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在保障乡村发挥好文化传承功能的同时,赋予乡村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六)加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4条、第35条、第39条、第40条有关规定,加大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在长江、黄河流域建设65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签订13个跨省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浙江省常山县积极探索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协调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废农膜综合利用100%退税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替代,全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废旧农膜回收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8.1%、80%和76%,辽宁省28个养殖大县制定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化肥、农药使用量连续6年保持下降势头,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到40.2%、40.6%,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过1.3万项,饲料、兽药抽检合格率98.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58.6%;明确各地“十四五”期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76亿元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落实第37条规定,累计完成19.7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95%的村开展了清洁行动,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自然村比例稳定在9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7.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约28%,1000多个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整治,黑龙江省根据气候特点和村庄类型,先后筛选推荐2批12种适宜高寒地区特点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在6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试点。按照第38条相关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投入100.7亿元支持55.1万户农村低收入群体改造危房,提升住房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各部门始终保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定力,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乡村的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

(七)提升乡村建设和治理水平

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1条、第52条有关规定,积极推动乡村规划编制和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国约14.4万个村已经完成或正在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推广责任规划师制度,在28个省区市选取117个样本县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对推进村庄建设现代化提出12项基本要求,海南省实现全省村庄规划应编尽编。落实第53条、第54条相关规定,提升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水平,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48亿人,今年国家再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18个省份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当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江苏省以设区市为单位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将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7元。落实第41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115个县市区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照第44条要求积极探索乡镇机构设置,下沉乡镇机构编制2800个,推进83项管理事权下放乡镇;贯彻第43条、第45条相关要求,制定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提高到每村每年不低于11万元;大力发展第46条规定的多种经营主体,目前全国共培育农民合作社223.8万家、家庭农场390万个、社会化服务组织95.5万个。落实第48条、第49条相关规定,推动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完善“综治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湖北省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积分制管理试点,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一约四会”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积极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编辑

总体来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世纪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等情况下,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全面振兴乡村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面临新挑战。粮食供需紧平衡态势仍将长期存在,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8条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规定,还需要有效调动产区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主产区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牺牲了很多发展机会,2021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但财政收入主要依托上级转移支付,需要持续给予支持,探索完善与其履行粮食安全责任相匹配的利益补偿机制。今年以来,受俄乌冲突影响,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带动种粮成本上升,其中农用柴油价格上涨22%、国产尿素价格上涨19.5%,进一步挤压粮食生产收益空间。落实第13条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还存在粮食品种结构性矛盾突出、其他农作物与粮食种植争地等问题,作为油脂、豆粕主要来源的大豆多年来产需缺口较大,进口量居高不下,国内产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地方反映,为稳定粮食生产,特色作物种植用地紧张,扩大特色产业规模受限,影响农民持续增收。落实第14条关于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的规定仍待加强,目前全国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47%,亩均实际投入水平与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目标相比还有提升空间,部分地方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存在“重建轻管”、“先建后弃”等情况。

二是乡村产业发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全面振兴乡村的产业基础不够牢固,农业大而不强、产品多而不优、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乡村特色产业质量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2条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规定需要加力推进,一些地方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趋同、同质化竞争严重,市场竞争力较弱,虽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少,但多数仍以农产品生产、传统种养业为主,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品牌影响力弱是普遍现象,联农带农作用发挥不明显,农民享受产业链增值收益不充分。乡村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支撑、市场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需要,对照第16条、第19条相关规定,还存在产业前端的技术创新滞后、产业后端的加工增值服务不强等问题,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研发相对薄弱,全产业链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农产品加工及配套服务业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区域分布不均,与市场对接不够,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需要持续增强;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有待打通,检查组在江苏、山西等地了解到,目前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体系建设存在较大缺口,产加储运销“断链”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推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面临一定压力。受疫情冲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确保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仍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深入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1条关于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规定,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从农民收入结构看,近年来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受到冲击,2021年湖北省231个产业帮扶项目因疫情停止或间断生产经营,山西省帮扶车间安排脱贫劳动力就业数量下降了5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人口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56%,且以打零工、短期务工为主,稳定增长缺乏长远保障;从不同群体(五等分组)收入增速看,2021年中间偏下至高收入四个组的农民人均收入增速均超过了10%,但低收入组人均收入增速仅为3.7%,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稳定增收的基础仍很脆弱。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带动农民增收乏力,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低于5万元的占40.8%,2021年湖北省无经营收益的村占3.7%。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全国共形成扶贫项目资产2.7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占18%,如何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发挥其推动脱贫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作用需要深入研究。

四是农业绿色生产和农村环境整治还要持续发力。打赢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任务依然艰巨,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5条、第37条、第40条相关规定,持续推进农业农村两方面、生产生活各环节防治工作。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减量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举措,耕地土壤污染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需要加快推进。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辽宁省反映,一些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垃圾分类的主动性不强,存在专项任务硬与解决手段软的矛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改造、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还需不断加大,目前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到30%,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重点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率也仅为40%,从检查组所赴地方情况看,各地治理水平不一,但总体都较弱,这既有资金投入不足的因素,也受地域性特点的影响,还有治理模式技术支撑不够的问题,比如东北地区受北方高寒气候、冻土层深以及冬季漫长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与全国平均水平仍有一定差距。

五是乡村建设的短板和弱项需要加快补齐补强。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1条关于依法编制村庄规划的规定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地方“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编制进度缓慢和质量不高问题并存,截至今年6月,已完成或正在编制规划的村占全国计划编制规划村总数(26.2万)的55%,其中已形成规划成果的约10.4万个,占39.7%。宁夏、江苏等地反映,已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内容较为单一,缺乏与上位规划的有机衔接,缺少对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农耕文化传承等要素的综合考量。农村地区水电气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仍然滞后,与第52条、第53条确立的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差距,难以满足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今年“两会”上有154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关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问题,占乡村振兴类代表建议总数的28%。福建、浙江等地反映,一些基础设施向村延伸、往户覆盖还存在薄弱环节,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城优乡劣的现象依然存在。乡村治理仍有堵点卡点,一些地方仍存在“上热下冷”、“干部干群众看”等现象,农民的乡村振兴主体地位未充分发挥,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

六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强化人才支撑。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村“空心化”现象普遍存在,乡村缺人气、缺活力、缺生机,无人可用、无才可选成为制约全面振兴乡村的突出问题。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空心化率27%,一些村的房屋空置率在40%以上,检查组在黑龙江省一个村开展随机抽查时发现,该村常住人口数量(860人)仅占户籍人口总数(2596人)的33%。村“两委”干部缺乏系统性培养机制,后备力量储备不足,基层组织存在“人难选、选人难”现象。安徽、重庆等地反映,一些地方村干部“老化、断代”现象明显,一些基层干部知识不足、本领欠缺问题比较突出。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4条关于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规定需下大力气,致富能手、乡村工匠等本土人才留不住,城市人才引不来,经营管理、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社会服务等专业技术人才力量偏弱问题同时存在。江西、湖北等地反映,基层农技人员普遍不足,湖北省目前村均仅0.7人,50岁以上的占56.2%。检查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了解到,该区农村每万人拥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数47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8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

七是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还需健全完善。在工作机制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第9条关于建立乡村振兴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仍待强化落实,一些地方政府还未严格按照第70条、第71条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汇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海南省大多数乡镇政府至今没有向本级人大报告乡村振兴工作。第10条规定的政府部门乡村振兴职责需要细化明确,尽快明确乡村振兴部门的权责职能是检查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在工作力量配备方面,基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工作队伍的人员编制、数量与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任务不匹配,“小马拉大车”是普遍现象,尚需按照第43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在扶持政策方面,需要不断加强第58条、第65条、第67条规定的财政、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措施,2017年以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在总支出中的占比保持在10%左右,但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确保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有较大压力;农村金融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存在中长期贷款不足、农村信用体系覆盖面窄、涉农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还未能充分利用。

三、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

编辑

进一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制约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促协调,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进一步巩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规定,坚持把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发挥乡村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功能,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是调动产区抓粮和农民种粮两个积极性。着力改善粮食主产区财力状况,不断提升财政保障能力;在确保销区切实履行粮食安全责任的基础上,完善产销区之间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异地储备及仓储物流设施,支持产区企业到销区建立营销网络,推动产销区之间开展深度合作;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和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提高种粮比较效益,保障种粮农民收益。二是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以提高单产水平、推动栽培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提升国内大豆产能,降低大豆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保持三大主粮播种面积稳定,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基础上,稳步增强绿色优质专用品种供给能力;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地方特色种养业发展,避免“一刀切”政策影响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三是夯实耕地和种子两个基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倾斜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认真实施种子法,依法规范品种审定制度,加快制定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配套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解决品种同质化率居高不下问题,提升种源自主可控能力。

(二)进一步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法律规定,坚持把产业发展作为全面振兴乡村的核心,通过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重塑价值链、打通利益链,赋能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在国家层面明确重要农产品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构建不同地区间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竞争;推动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倾斜,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实施农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体系,构建“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矩阵,培育一批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影响力大的农业知名品牌。二是促进乡村实现多业繁荣。鼓励和引导地方以资源禀赋为定位器、以市场需求为导航灯,突出地域特色和竞争优势,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游则游,做大做强做精特色产业,构建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乡村产业体系。发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乘数效应,健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统计和监测体系,推动形成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手工业、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百业兴旺、各展其能的乡村产业发展态势。三是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建立健全前端联结品种培育、产品创新、技术研发等环节,后端延展精深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贯通生产加工、综合利用、质量控制、信息服务等全过程全产业链技术创新体系,发展智慧农业,加快农业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加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促进农产品实现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

(三)进一步推动农村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的法律规定,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产业发展的落脚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扎实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一是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将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作为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民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发挥乡村产业用工、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以工代赈作用,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用好集体和农户的闲置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稳步提高农民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水平,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二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健全完善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和发展实际需要的扶持政策,支持地方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强化社会资本与农民利益联结,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途径,推动集体经济薄弱村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土地与经济强村共建项目、共享收益,实现抱团联合发展。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发展差距作为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推动农民收入增长、农村低保标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有效对接,通过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推进帮扶产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等方式,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促进脱贫地区加快发展,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在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的基础上,有效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坚持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让良好生态成为全面振兴乡村的重要支撑。一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推动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源头管控。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污染成因排查,促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大力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督促畜禽养殖大县编制实施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畜禽粪污规范还田利用。二是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改厕、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提升村容村貌为重点,压茬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针对农村水污染物排放分散、浓度波动大、产生量小等特点,以及不同地区的气候环境条件差异,研究、采用符合地方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农村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地方科学选择治理模式,落实技术研发推广、设施建设管护补贴政策。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实事求是、分类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受益者付费”制度。三是守住乡村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严格落实禁止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责任,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实施产业进入乡村的负面清单制度,杜绝将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扩散到乡村。同时,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试点,推动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产品价值链延伸,实现乡村生态的功能价值。

(五)进一步补齐补强乡村建设短板弱项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推动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整体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法律规定,坚持把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推进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基础设施城乡互联互通、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一是协调推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细化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为重点,增强城镇辐射带动乡村、服务农民的作用,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二是补齐乡村规划和建设短板。尽快编制实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为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提供上位指引,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规划应编尽编。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稳妥有序推进道路、供水、数字乡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重点提升乡村教育、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县域内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三是补强乡村治理弱项。健全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系,配强班长、建强班子、育强梯队,把党管农业农村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基层农业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农村农民普法力度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不断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创新村民议事协商方式,拓展议事协商范围,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管,依法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激励农民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发挥村规民约约束作用,推进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畅通多元化纠纷调处解决渠道,提升乡村文明水平。

(六)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法律规定,坚持把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坚持内育、外引并举,构建乡村本土人才、引进人才、专业人才共同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格局。一是加大乡土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在培育乡村本土人才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和奖励政策,探索开展乡村工匠相关职业技能等级以及专项能力考核,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乡土实用技能人才。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增加基层工作力量配置,依法保障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工作补贴,加强基层干部专业知识、领导能力、实践本领培训,进一步调动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大返乡入乡人才引进力度。坚持激励与服务并重,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资金支持、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公共服务、社保衔接等方面,健全完善人才返乡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体系,推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地方以创业园、创业基地建设为平台,推动政策集成和服务集合,不断改善政策环境,确保相关扶持措施落地。三是加大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力度。探索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的有效途径,创新校地合作模式,通过开展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委托研发,吸引更多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建立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定向服务乡村机制,将委托培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期间的福利待遇与服务乡村振兴实绩进行挂钩,确保专业技术人才留得住、有作为。

(七)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强化投入保障的法律规定,坚持把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扶持政策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形成全面振兴乡村的工作合力。一是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完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推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与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机结合,健全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情况的统计制度,支持地方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具体考核指标。尽快明确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职责,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权责事项清单,统筹整合力量,加强协调配合。二是强化乡村振兴政策扶持。在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的基础上,通过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式,拓宽乡村振兴投入渠道。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制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量化考核指标,对履行支农责任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差别化监管。贯彻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三是完善乡村振兴法治体系。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耕地保护法,推动地方立足当地实际及时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与法律不适应的法规规章,加快构建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衔接配套的乡村振兴法治体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依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全面振兴乡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基础。

以上报告,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