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65年1月19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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