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的決定
1965年1月19日
(在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65年1月19日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的決定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通過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了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交常務委員會辦理的第一百八十八號提案,對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決定如下:

  一、陸軍的步兵的軍士和兵服現役四年;陸軍的特種兵和公安部隊的軍士和兵服現役五年;

  二、空軍的軍士和兵服現役五年;

  三、海軍艦艇部隊的軍士和兵服現役六年;岸上部隊的軍士和兵服現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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