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
1965年5月22日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65年5月22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

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建议,决定: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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