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度量衡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全国度量衡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中华民国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 1935年1月 |
刊于全国度量衡局印行之《工业标准与度量衡》民国二十四年一月第一卷第七期。 |
本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一、局呈实业部度字第八〇三二号二十三年九月十日
编辑- 呈送拟议大数命名标准草案,请鉴核并予转呈核定公布,以昭划一由。
窃查吾国旧法记数,关于万以上之大数命名,有以十进,有以万进,有以万万进,并有以自乘进者,漫无标准,莫衷一是,在学术上与使用上均感困难,事关度量衡范围以内职责,前经参照中外所有定数名称,引证今昔算术意义,及已往之习惯,拟定大数小数命名标准之硏究二篇,赉呈 钧部,恳赐核定,旋奉批交工业标准委员会审议,兹依照各委员审议所得结果,及国内专家所拟标准之意见,统为归纳,编为大数小数命名标准硏究意见书,并拟以大多数赞同之创造千进法,又称创造十进千进混合法,定为中华民国大数命名之标准草案,是否有当,理合缮正草案一份,意见书五十份,呈请鉴核,并乞转呈赐予核定,明令公布,以昭划一。实为公便。
二、中华民国大数命名分节标准草案
编辑- 一、中华民国大数命名依照世界通例,采用三位分节制。
- 二、节位次第,定为千,兆,京,垓,秭,穰,沟,涧,正,载,极,再大不名,但在科学上可用指数表之。
- 三、节间之位,以十及百冠于下节之名以名之。
- 四、但十千得沿用万字,百千得沿用亿字,并得称十万为亿,百万为兆,十万万为京,万万万为垓,超过三个万字之数不用。
- 五、本标准附别称及西译列表如左。
数位 | 标准 | 别称 | 西译 |
100 | 一 | ||
101 | 十 | ||
102 | 百 | ||
103 | 千 | Thousand or Mill. | |
104 | 十千 | 万 | |
105 | 百千 | 十万(亿) | |
106 | 兆 | 百万 | Million. |
107 | 十兆 | 千万 | |
108 | 百兆 | 万万 | |
109 | 京 | 十万万 | Billion. |
1010 | 十京 | 百万万 | |
1011 | 百京 | 千万万 | |
1012 | 垓 | 万万万 | Trillion. |
1013 | 十垓 | (以上无别称) | |
1014 | 百垓 | ||
1015 | 秭 | Quadrillion. | |
1016 | 十秭 | ||
1017 | 百秭 | ||
1018 | 壤 | Quintillion. | |
1019 | 十壤 | ||
1020 | 百壤 | ||
1021 | 沟 | Sextillion. | |
1022 | 十沟 | ||
1023 | 百沟 | ||
1024 | 涧 | Septillion. | |
1025 | 十涧 | ||
1026 | 百涧 | ||
1027 | 正 | Octillion. | |
1028 | 十正 | ||
1029 | 百正 | ||
1030 | 载 | Nonillion. | |
1031 | 十载 | ||
1032 | 百载 | ||
1033 | 极 | Decillion. | |
1034 | 十极 | ||
1035 | 百极 | ||
1036 | 千极 | Undecillion. | |
(以上不名) |
三、部令本局工字第一一四〇八号二十四年一月九日
编辑- 为据工业标准委员会呈复硏究算数命名分节标准情形,并草案说明等,除咨教育部酌核办理外,仰知照由。
案查关于算数命名标准一案,前准教育部咨送所拟算数命名分节标准,嘱开示意见,俾便进行;嗣据该局先后呈送大小数命名标准之硏究,恳予核定。经倂案发交工业标准委员会详加硏究,各在案。旋又据该局呈送所拟中华民国大数命名分节标准草案,恳予转呈公布,以昭划一。当以前案尚未据工业标准委员会议复,本案未予核办。现据工业标准委员会呈复,略以算数命名标准,系采用固有之十进法,而搀以千进法,虽合国人以万计数之习惯,然亦难尽适用。又大数命名标准之硏究,系采用三位分节,以千进为标准,引论虽颇赅博,然未尽合国人使用;如能附以别称,则可兼顾国人习惯,及世界趋势等情。附呈大数命名分节标准草案及说明,到部。审核所呈各节,颇具相当理由,其拟以千进法为标准,而于十千至垓另附别称一节,核与该局前呈之中华民国大数命名分节标准草案相同,除咨教育部酌核办理外,仰即知照,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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