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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执行公共安全事故与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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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执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偿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命令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52600116号令
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12660264号令
修正发布第 1~5、13、15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卫生福利部卫部保字第1071260240号令
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1、2~5、15 条条文;增订第 1-1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原名称:全民健康保险执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偿办法;新名称:全民健康保险执行公共安全事故与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偿办法)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
卫生福利部卫部保字第1081260372号令
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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