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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及经济特殊困难者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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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及经济特殊困难者认定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0922600162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7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0972600495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0992600211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增订第 3-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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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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