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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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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26 日公布
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08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订第3之1条
修正第2, 10, 16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760号令修正公布第 2、10、16 条条文;并增订第 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91)考台组参一字第 0910001091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1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8476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10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09900009251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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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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