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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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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26 日公布
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08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訂第3之1條
修正第2, 10, 16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 2、10、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參一字第 091000109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6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09251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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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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