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组织法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4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4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4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11208001561号令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铨叙部为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之收支、管理、运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托办理之事项,特设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运用、风险管理及规划。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之决定。
  三、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之编制。
  四、基金年度稽核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之绩效考核。
  六、基金提拨费率之调整及其调整幅度之建议。
  七、基金资讯作业之规划、开发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托)办理其他业务之事项。
  九、其他有关基金及前款业务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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