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4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4月3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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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