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的通知
86公发40号
1986年1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为了在同流窜犯罪斗争中更好地掌握犯罪信息,发挥整体作战作用,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必须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现就通报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疑为流窜犯作案的重大、特大案件,各地公安机关要把简要案情、作案手段、现场痕迹及赃物特征等犯罪资料,及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协作区内通报。

  二、对作案手段相似、痕迹物证相同的流窜犯罪案件,要将犯罪手段、作案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照片等,以及在侦破案件中发现的重大流窜犯罪线索,及时通报有关地区,以便组织并案侦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转发;跨协作区的或需发全国的,由公安部五局转发。需要并案侦察的跨协作区的重大流窜犯罪案件,由公安部五局组织协调或指定牵头单位。公安部五局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缶各地通报有关流窜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流出地公安机关,对发现或查获的本地经常流窜外地作案的重大流窜犯罪嫌疑分子,要搞清其流向,将姓名、照片、指纹、作案情况和特点等,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四、流入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所有流窜犯罪分子(包括罪行轻微不够捕判的),要将其姓名、照片、指纹、作案情况等制卡,寄给犯罪分子流出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流出地公安机关负责汇总犯罪资料。对流窜外地有重大犯罪活动被抓获的人犯,流出地公安机关要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所积累的犯罪资料,以便按连续犯罪或数罪并罚处理。其犯罪行为在流入地和流出地都够捕判的,由主要犯罪地办理,其他地方提供犯罪资料。

  五、对查获后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和住址的重大流窜犯罪嫌疑分子,有条件的应定向通报协查,同时还应将照片、指纹、体貌特征等情况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协作区定期通报协查。案情特别重大的,由公安部五局通报协查。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办理协查通报,做到件件落实,快查快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协查通报,查复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交通不便、通讯条件较差的边远地区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案情重大的,不得超过三天;一般案件,不得超过十天。因工作拖拉贻误战机造成罪犯脱逃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七、在紧急情况下,确需外地公安机关协助逮捕、拘留、收审的,主办单位必须办好法律手续,电传协办单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法律手续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刑侦部门负责同志用专线电话或密码电报与对方负责同志协商,先予查控,后补手续。案犯一经抓获,主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不包括路途时间)将人犯提解押回,不得拖延,并及时通知撤控。通报查控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需延长的,应通知协查地公安机关;不通知的,可自动撤控。

  八、协作单位,对于通报单位提请协助缉捕的有明显落脚点或去向的人犯,在接到电传后,要立即认真部署工作,组织查缉追捕,勿使逃窜;一时未捕获的,应架网控制。

  九、对于协助外地破案、抓获人犯、查出重要线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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