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在打擊流竄犯罪活動中加強通報協查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在打擊流竄犯罪活動中加強通報協查工作的通知
86公發40號
1986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 、局:

  為了在同流竄犯罪鬥爭中更好地掌握犯罪信息,發揮整體作戰作用,有效地打擊流竄犯罪,必須加強通報協查工作。現就通報協查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疑為流竄犯作案的重大、特大案件,各地公安機關要把簡要案情、作案手段、現場痕跡及贓物特徵等犯罪資料,及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協作區內通報。

  二、對作案手段相似、痕跡物證相同的流竄犯罪案件,要將犯罪手段、作案工具、現場痕跡物證照片等,以及在偵破案件中發現的重大流竄犯罪線索,及時通報有關地區,以便組織併案偵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轉發;跨協作區的或需發全國的,由公安部五局轉發。需要併案偵察的跨協作區的重大流竄犯罪案件,由公安部五局組織協調或指定牽頭單位。公安部五局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缶各地通報有關流竄犯罪活動的信息。

  三、流出地公安機關,對發現或查獲的本地經常流竄外地作案的重大流竄犯罪嫌疑分子,要搞清其流向,將姓名、照片、指紋、作案情況和特點等,通報流入地公安機關。

  四、流入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所有流竄犯罪分子(包括罪行輕微不夠捕判的),要將其姓名、照片、指紋、作案情況等制卡,寄給犯罪分子流出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由流出地公安機關負責匯總犯罪資料。對流竄外地有重大犯罪活動被抓獲的人犯,流出地公安機關要負責向抓獲地公安機關提供所積累的犯罪資料,以便按連續犯罪或數罪併罰處理。其犯罪行為在流入地和流出地都夠捕判的,由主要犯罪地辦理,其他地方提供犯罪資料。

  五、對查獲後拒不交代真實姓名和住址的重大流竄犯罪嫌疑分子,有條件的應定向通報協查,同時還應將照片、指紋、體貌特徵等情況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協作區定期通報協查。案情特別重大的,由公安部五局通報協查。

  六、各級公安機關要指定專人辦理協查通報,做到件件落實,快查快復。對案情特別重大和緊急的協查通報,查復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交通不便、通訊條件較差的邊遠地區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案情重大的,不得超過三天;一般案件,不得超過十天。因工作拖拉貽誤戰機造成罪犯脫逃或其他重大損失的,追究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

  七、在緊急情況下,確需外地公安機關協助逮捕、拘留、收審的,主辦單位必須辦好法律手續,電傳協辦單位。特殊情況,來不及辦法律手續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刑偵部門負責同志用專線電話或密碼電報與對方負責同志協商,先予查控,後補手續。案犯一經抓獲,主辦單位必須在一周內(不包括路途時間)將人犯提解押回,不得拖延,並及時通知撤控。通報查控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確需延長的,應通知協查地公安機關;不通知的,可自動撤控。

  八、協作單位,對於通報單位提請協助緝捕的有明顯落腳點或去向的人犯,在接到電傳後,要立即認真部署工作,組織查緝追捕,勿使逃竄;一時未捕獲的,應架網控制。

  九、對於協助外地破案、抓獲人犯、查出重要線索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民警察獎懲條例》(試行)予以獎勵。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