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馀提拨一定比例作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实施办法 (民国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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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益彩券盈馀每月应提拨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之比例,依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 3 条
前条应提拨之金额,由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自公益彩券销售收入专户拨付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
第 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