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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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