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问题的布告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问题 议六二字284号 1962年5月28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
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村人民公社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规定几项政策,布告于下:
一、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是今后一个长时期内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这个制度至少三十年不变。
个别生产大队确实由于社员赞成保留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经县一级机关批准的,仍可继续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是也必须充分发挥生产队的积极性。
二、保障生产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积极发展生产队的公有财产。
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土地、耕牛、农具、厕所、山林、水面、果园、房屋、栏舍,以及其他的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等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生产队要积极管好现有的耕地、山林、水面,努力扩大耕地面积,营造新林,发展养殖事业。归生产队所有的耕地和非耕地、山林和水面,要划清四至(即四边地界),树立标记,向县人民委员会登记立案,发给所有证。一切作物,果树、林木、水产品和水生作物,坚决执行那一队种那一队收、那一队造那一队砍、那一队养那一队得的政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
生产队要积极管好现有的耕牛、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并逐年补充添置,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牛、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管养、使用和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
生产队要积极增加和管好水利、晒场、厕所、作坊等设备。归生产队所有的各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生产队要逐年增加公共积累。生产队的公共积累除按规定上缴生产大队一小部分外,其余均归生产队支配,用于进行本队的基本建设,增加投资,发展生产,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三、积极扩大耕地面积
生产队要努力恢复原有的耕地面积,所有远田、绕山田、山塘水库周围的田地、修筑道路和进行基本建设多占用的土地,只要能恢复的都要积极恢复利用起来。
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对可开荒地进行合理规划,积极组织生产队进行集体开荒,开荒不要破坏交通道路、水利等设施。
四、保护社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适量的开荒地等,长期归社员使用,收益归社员所有。社员的房屋、屋基及留给的或自种的零星果树、竹子、林木,归社员所有,由县人民委员会分别发给使用证和所有证,长期归社员所有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屋基地,一律不准买卖。
容许社员私养一、两头耕牛。社员私养的耕牛可以上市出售,也可以用以进行集体生产。社员私人所有的耕牛用于本生产队集体生产时,应合理记给工分,并尽可能在饲料方面给以照顾。但不许在本生产队之外出租。
社员家庭所有的农具、厕所、家畜、家禽、家俱,以及其他一切生活资料,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以上各项,望全体人民一体遵照,切实执行。
省长 陈郁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六二年五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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