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制問題的布告
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制問題 議六二字284號 1962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
為了進一步調動農村人民公社廣大社員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特規定幾項政策,布告於下:
一、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
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制,是今後一個長時期內農村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這個制度至少三十年不變。
個別生產大隊確實由於社員贊成保留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並經縣一級機關批准的,仍可繼續實行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但是也必須充分發揮生產隊的積極性。
二、保障生產隊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使用權;積極發展生產隊的公有財產。
屬於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財產,如土地、耕牛、農具、廁所、山林、水面、果園、房屋、欄舍,以及其他的基本建設和生產設備等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生產隊要積極管好現有的耕地、山林、水面,努力擴大耕地面積,營造新林,發展養殖事業。歸生產隊所有的耕地和非耕地、山林和水面,要劃清四至(即四邊地界),樹立標記,向縣人民委員會登記立案,發給所有證。一切作物,果樹、林木、水產品和水生作物,堅決執行那一隊種那一隊收、那一隊造那一隊砍、那一隊養那一隊得的政策,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
生產隊要積極管好現有的耕牛、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並逐年補充添置,歸生產隊所有的耕牛、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由生產隊管養、使用和支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調用。
生產隊要積極增加和管好水利、曬場、廁所、作坊等設備。歸生產隊所有的各種設備,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占用。
生產隊要逐年增加公共積累。生產隊的公共積累除按規定上繳生產大隊一小部分外,其餘均歸生產隊支配,用於進行本隊的基本建設,增加投資,發展生產,任何單位不得占用。
三、積極擴大耕地面積
生產隊要努力恢復原有的耕地面積,所有遠田、繞山田、山塘水庫周圍的田地、修築道路和進行基本建設多占用的土地,只要能恢復的都要積極恢復利用起來。
公社或生產大隊,要對可開荒地進行合理規劃,積極組織生產隊進行集體開荒,開荒不要破壞交通道路、水利等設施。
四、保護社員個人的合法權益
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適量的開荒地等,長期歸社員使用,收益歸社員所有。社員的房屋、屋基及留給的或自種的零星果樹、竹子、林木,歸社員所有,由縣人民委員會分別發給使用證和所有證,長期歸社員所有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開荒地、屋基地,一律不准買賣。
容許社員私養一、兩頭耕牛。社員私養的耕牛可以上市出售,也可以用以進行集體生產。社員私人所有的耕牛用於本生產隊集體生產時,應合理記給工分,並儘可能在飼料方面給以照顧。但不許在本生產隊之外出租。
社員家庭所有的農具、廁所、家畜、家禽、家俱,以及其他一切生活資料,均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以上各項,望全體人民一體遵照,切實執行。
省長 陳郁
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一九六二年五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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