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地主在城镇房地产问题的指示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地主在城镇房地产问题的指示
(58)粤秘林字第575号
1958年4月10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当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政府猖狂进攻的同时,不法地主分子也在农村城镇中进行反攻倒算,其中有的利用我们对土改中没收接管地主在城市墟镇中的房地产部分还没有及时处理,要求取回。这一反攻倒算虽已遭到坚决的回击,但各县、市对这类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办法。因此,省人民委员会在一九五七年九、十两月先后派出工作组到海康、茂名、顺德、佛山等地区进行了调查,现据各县市反映的问题和工作组了解的情况,对没收接管地主在城市墟镇的房地产的处理问题,作如下的指示,希各地研究执行。

  一、土改时没收地主在城市墟镇的房地产,不论没收的形式如何(如由农会、居民委员会、城乡联络处、人民法院等查封的;或只在房门上写上“没收”字样的;或因已由机关团体使用,农会未正式宣布没收的等等),只要在当时是决定没收的,一律视为没收。已分配的不动,未分配的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接管,作公产处理。上述已宣布没收的地主房地产,如有漏接管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应迅速查清,及时接管起来。

  二、土改时用于变价抵偿斗争果实而未拍卖的房地产,不论已否由政府接管,一律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公告收归国有。

  三、过去由各级房管机关代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镇中的房地产,一律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公告收归国有。

四、由政府没收接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镇(特别是墟镇)中的房地产,如当地农业合作社确有需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量调配一部分给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但不得拍卖。

五、有关华侨及港澳地主的房地产遗留问题,由各级华侨房屋遗留问题处理委员会处理。

  六、未没收又未代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镇中的多余的房地产,可留待将来私有房地产改革时一并处理。

七、现在海外的伪军政人员的房地产,不论已否代管,一律暂缓办理。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195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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