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地主在城鎮房地產問題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處理地主在城鎮房地產問題的指示
(58)粵秘林字第575號
1958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當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向黨和政府猖狂進攻的同時,不法地主分子也在農村城鎮中進行反攻倒算,其中有的利用我們對土改中沒收接管地主在城市墟鎮中的房地產部分還沒有及時處理,要求取回。這一反攻倒算雖已遭到堅決的回擊,但各縣、市對這類問題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處理辦法。因此,省人民委員會在一九五七年九、十兩月先後派出工作組到海康、茂名、順德、佛山等地區進行了調查,現據各縣市反映的問題和工作組了解的情況,對沒收接管地主在城市墟鎮的房地產的處理問題,作如下的指示,希各地研究執行。

  一、土改時沒收地主在城市墟鎮的房地產,不論沒收的形式如何(如由農會、居民委員會、城鄉聯絡處、人民法院等查封的;或只在房門上寫上「沒收」字樣的;或因已由機關團體使用,農會未正式宣布沒收的等等),只要在當時是決定沒收的,一律視為沒收。已分配的不動,未分配的由縣、市人民委員會接管,作公產處理。上述已宣布沒收的地主房地產,如有漏接管的,縣、市人民委員會應迅速査清,及時接管起來。

  二、土改時用於變價抵償鬥爭果實而未拍賣的房地產,不論已否由政府接管,一律由縣、市人民委員會公告收歸國有。

  三、過去由各級房管機關代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鎮中的房地產,一律由縣、市人民委員會公告收歸國有。

四、由政府沒收接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鎮(特別是墟鎮)中的房地產,如當地農業合作社確有需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酌量調配一部分給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但不得拍賣。

五、有關華僑及港澳地主的房地產遺留問題,由各級華僑房屋遺留問題處理委員會處理。

  六、未沒收又未代管的地主在城市墟鎮中的多餘的房地產,可留待將來私有房地產改革時一併處理。

七、現在海外的偽軍政人員的房地產,不論已否代管,一律暫緩辦理。

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195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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