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号 1988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名单附后),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侯、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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