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閩南三角經濟開放區範圍的復函
關於擴大閩南三角經濟開放區範圍的復函 國辦函〔1988〕2號 1988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擴大閩南三角經濟開放區範圍的復函
國辦函〔1988〕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為充分利用當前國際上的有利時機,加快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國務院同意擴大福建經濟開放區的範圍,增列莆田市和十七個縣(名單附後),實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通知》(中發〔1985〕3號文件)規定的有關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經濟開放區新增市、縣名單
莆田市(包括城廂、涵江區)及其所轄的莆田、仙遊縣;
泉州市的德化縣;
漳州市的詔安、雲霄、南靖、長泰、平和、華安縣;
福州市的閩侯、長樂、福清、連江、平潭、閩清、羅源、永泰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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