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命令

关于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
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命令

(54)府办秘字第九六号
1954年3月5日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遵于一九五四年三月六日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省人民政府自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除布告周知外,特命令如下:

   一、改集宁专区为平地泉行政区,撤销绥远省人民政府集宁区专员公署,成立平地泉行政区人民政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辖丰镇、萨拉齐、集宁、兴和、凉城、卓资、和林格尔、托克托、武东、武川、清水河十一县,土默特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旗和平地泉镇。

   改陕坝专区为河套行政区,撤销绥远省人民政府陕坝区专员公署,成立河套行政区人民政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辖五原、临河、安北、狼山四县,杭锦后旗、达拉特后旗二旗和陕坝镇。原伊(克昭)盟驻陕坝办事处即行撤销。

   上述两行政区未建立前,暂由两专署代行职权。两专署应即分别组识若干人筹划成立行政区人民政府有关事宜,并拟定具体方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

   二、结束绥东旗县并存,取销陶林县和东四旗建制,改划为三旗。划陶林东部与集宁东北部为察哈尔右翼后旗(即原正红旗),陶林西南部与卓资县北部为察哈尔右翼中旗(即原镶蓝镶红联合旗),以原正黄旗为基础适当调整,改为察哈尔右翼前旗,并均划规平地泉行政区管辖。关于具体划界问题,仍由集宁专署办理,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

   三、伊克昭盟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政府,自令到之日起,即改为伊克昭盟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并将改称日期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归绥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自令到之日起,均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五、绥远省建制撤销后,原绥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盟、专、市、旗、县、镇、矿区的印信、戳记,在新印信未制发前,暂用旧印信。

   六、绥远省建制撤销后,原绥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凡区划建制未变动者,人员、工作职责均不变。不论区划建制有无变动,各项工作仍应照常进行,尤其是当前的春耕、普选工作,更应特别抓紧。

   七、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这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也是全国各民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推进国家建设事业的正确的、必要的措施;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中国才可能出现的伟大事件。为了使全体干部明确认识这一措施的重大意义。应结合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学习,深入讨论人民日报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的社论,深刻的体会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积极建设自治区。并应通过各种形式,作好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宣传工作。使各族人民都能了解这一措施,对各族人民都有好处,从而发挥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亲密的团结起来,发展生产,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以上各项,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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