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綏遠、內蒙古合併,撤銷綏遠省建制,統一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的命令

關於綏遠、內蒙古合併,撤銷綏遠省建制,
統一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的命令

(54)府辦秘字第九六號
1954年3月5日
發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綏遠省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撤銷綏遠省建制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綏遠、內蒙古合併,撤銷綏遠省建制,統一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遵於一九五四年三月六日撤銷綏遠省建制,綏遠省人民政府自即日起停止行使職權,除布告周知外,特命令如下:

   一、改集寧專區為平地泉行政區,撤銷綏遠省人民政府集寧區專員公署,成立平地泉行政區人民政府,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級政權,轄豐鎮、薩拉齊、集寧、興和、涼城、卓資、和林格爾、托克托、武東、武川、清水河十一縣,土默特旗、察哈爾右翼前旗、察哈爾右翼中旗、察哈爾右翼後旗四旗和平地泉鎮。

   改陝壩專區為河套行政區,撤銷綏遠省人民政府陝壩區專員公署,成立河套行政區人民政府,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級政權,轄五原、臨河、安北、狼山四縣,杭錦後旗、達拉特後旗二旗和陝壩鎮。原伊(克昭)盟駐陝壩辦事處即行撤銷。

   上述兩行政區未建立前,暫由兩專署代行職權。兩專署應即分別組識若干人籌劃成立行政區人民政府有關事宜,並擬定具體方案,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批。

   二、結束綏東旗縣並存,取銷陶林縣和東四旗建制,改劃為三旗。劃陶林東部與集寧東北部為察哈爾右翼後旗(即原正紅旗),陶林西南部與卓資縣北部為察哈爾右翼中旗(即原鑲藍鑲紅聯合旗),以原正黃旗為基礎適當調整,改為察哈爾右翼前旗,並均劃規平地泉行政區管轄。關於具體劃界問題,仍由集寧專署辦理,並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批。

   三、伊克昭盟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烏蘭察布盟自治區人民政府,自令到之日起,即改為伊克昭盟人民政府和烏蘭察布盟人民政府,成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級政權,並將改稱日期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歸綏市人民政府和包頭市人民政府,自令到之日起,均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

   五、綏遠省建制撤銷後,原綏遠省人民政府所屬各盟、專、市、旗、縣、鎮、礦區的印信、戳記,在新印信未製發前,暫用舊印信。

   六、綏遠省建制撤銷後,原綏遠省人民政府所屬各級人民政府,凡區劃建制未變動者,人員、工作職責均不變。不論區劃建制有無變動,各項工作仍應照常進行,尤其是當前的春耕、普選工作,更應特別抓緊。

   七、綏遠、內蒙古合併,撤銷綏遠省建制,這是中國歷史上以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精神,解決民族問題的重大措施;是內蒙古自治區,也是全國各民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在國家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光輝照耀下,進一步解決民族問題,推進國家建設事業的正確的、必要的措施;是只有在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領導下的人民民主的中國才可能出現的偉大事件。為了使全體幹部明確認識這一措施的重大意義。應結合國家過渡時期總路線和總任務的學習,深入討論人民日報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國歷史上解決民族問題的重大措施》的社論,深刻的體會民族政策,進一步加強民族團結,積極建設自治區。並應通過各種形式,作好綏遠、內蒙古合併,撤銷綏遠省建制的宣傳工作。使各族人民都能了解這一措施,對各族人民都有好處,從而發揮各族人民的積極性,親密的團結起來,發展生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以上各項,希即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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