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9〕7号 2019年4月11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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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二、及时公开补贴机具资质信息
指导、监督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和有关农机产品认证机构规范鉴定、认证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将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作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发布期,并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将规范的结果信息上传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加强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对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上传及时性和规范性等工作情况的考核。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加强鉴定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功能升级工作,组织各机构定期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和数据质量,及时核验更新数据,确保平台准确推送补贴机具投档所需鉴定、认证信息,动态推送变更、撤证、失效信息,为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数据信息。
三、便利企业投送补贴机具信息
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规范和优化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全面运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企业对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实行网上投送,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清理对企业自身信息和机具信息的报送要求,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有条件的省份要在全年不少于两次的基础上增加投档工作频次,直至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发布投档结果。
四、强化补贴机具核验监管
各地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附件2)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加强备案审核。重点要指导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鼓励、支持省级及以下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指导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docx
2.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docx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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