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19〕7號
2019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農業農村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9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計財發〔2019〕6號)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補貼機具種類,進一步規範優化農機購置補貼機具信息公開、投檔與核驗工作,提升政策實施的滿意度,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購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的支持力度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精神,在2018—2020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中增加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有機肥加工設備、有機廢棄物乾式厭氧發酵裝置等4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品目。鼓勵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品目數量尚不足3個的省份,選取廢棄物料烘乾機、增壓沼液施肥設備和糞污罐等有助於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機具,開展新產品補貼試點,補足新產品試點品目數量,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有關要求,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備案後實施。各省要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試驗鑑定產品品目歸屬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4號)要求,於5月底前組織完成《農業機械分類》行業標準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銜接工作,之後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調整相關品目名稱和類別歸屬,做好本省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的調整優化、公布實施等工作。

二、及時公開補貼機具資質信息

指導、監督農機試驗鑑定機構和有關農機產品認證機構規範鑑定、認證結果信息公開工作,原則上將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作為鑑定、認證結果通告發布期,並在結果通告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要求,將規範的結果信息上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鑑定平台」)。加強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對農機試驗鑑定結果公開、上傳及時性和規範性等工作情況的考核。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要加強鑑定平台的運維管理和功能升級工作,組織各機構定期監測信息報送情況和數據質量,及時核驗更新數據,確保平台準確推送補貼機具投檔所需鑑定、認證信息,動態推送變更、撤證、失效信息,為補貼機具投檔工作提供及時、權威、規範的數據信息。

三、便利企業投送補貼機具信息

認真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範(試行)》(附件1),規範和優化補貼機具投檔工作。全面運用補貼機具信息化自主投檔平台,自動抓取鑑定平台相關信息,便利企業對參與購置補貼的機具信息實行網上投送,提高投檔工作效率。清理對企業自身信息和機具信息的報送要求,不再要求企業重複提供鑑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有條件的省份要在全年不少於兩次的基礎上增加投檔工作頻次,直至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定期發布投檔結果。

四、強化補貼機具核驗監管

各地要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附件2)的精神和要求,組織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補貼機具核驗制度,並加強備案審核。重點要指導基層農機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補貼機具核驗內部控制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充分發揮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對補貼機具核驗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指導、監督作用,加強對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鼓勵、支持省級及以下農機化、財政部門探索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鑑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全面落實牌證管理機具先辦理牌證後申領補貼的規定,實現核驗與審核補貼申領分開。對牌證管理機具,購機者憑《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申請補貼免於現場實物核驗。優化農機安全監理牌證管理系統功能,推進農機安全監理系統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鑑定平台互聯互通,實現已辦牌證和已核准補貼的機具信息及時準確相互推送。指導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結合年檢工作,加強對享受購置補貼的牌證管理機具的查驗。

附件:1.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docx

      2.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範(試行).docx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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